违规自制省消协“诚信承诺先进单位”牌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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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下午,市消协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了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违规私自制作省消协“诚信承诺先进单位”牌匾招揽顾客的行为。市消协有关人士和律师认为,商家这种行为属欺诈行为,如给市民消费带来损失,市民有权要求赔偿。
此前,有关部门已接到对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的投诉。
市消协有关人士认为,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作为一个陶瓷商贸窗口单位,随着市场的发展,应全力打造诚信品牌,不应存在各类虚假和有失诚信的行为,失信于广大消费者,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北京老人投诉:40元托运费成了一笔糊涂账
近日,一封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份的举报信寄到了市消协。
信中,北京市民高先生投诉说,他是一位老人,2008年10月31日在景德镇旅游返回北京之际,在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购置了一套售价为360元的“紫色浪漫”陶瓷,商家收取代办托运费40元,总共费用达到400元。
回到北京,高先生取货时,货运处则要求其补交40元运输费用。这可把高先生弄蒙了,自己不是在买陶瓷时付了运费吗?而且,他拿出盖有“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印章的收款票据,票据上也标明了“代办托运”的字样。高先生在信中说,当时开票时,自己也有过疑惑,买陶瓷的费用怎么和托运费就写了一个总数额,而且只标明了“代办托运”。不过,售货员说,以往都这样写,于是谨慎的高先生把心 放了下来。
交完托运费取到货后,高先生给商家打了七八次电话,希望商家能妥善处理这件事,直到写信时,对方仍没能给他一个满意答复。
高先生在信中说,自己的旅游团成员在这个商店买了数千元的陶瓷,而且都是在外生活的江西人,本来是想为家乡建设做点贡献,没想到商家不诚信,损害到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他认为,这也有损于商家的信誉,有损于景德镇这块金字招牌。
市消协冯秘书长收到高先生的投诉信后,尽管票据中没有明确标注托运费已付,但他们还是迅速地与商家取得了联系。目前,商家态度有所缓和,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实质性地解决。
违规自制诚信牌匾招揽生意
在高先生托运费事宜还没解决的时候,又有市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在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显著位置,摆放着一块由江西省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诚信承诺先进单位”牌匾。
此前,在由市消协上报的各类省级诚信单位中,并没有受理过这家单位提出的申请。冯秘书长意识到,这可能是商家为招揽顾客违规自制的牌匾,属于欺诈行为,如果不查处,将可能损害到更多消费者的权益。
据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被各类消协授予诚信单位,会受到消费者的更多关注,甚至在一些地方,只有那些被授予诚信单位的商家才能够更好地生存,一些没有被授予诚信单位的商家则是门可罗雀。锦绣昌南陶瓷购物中心违规私自制作了省级“诚信承诺先进单位”的招牌, 目的就是为了招揽更多的消费者,这种行为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害,对消费者来说,具有欺诈性,易受骗,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16日下午,市消协会同工商部门来到违规私制诚信招牌的商家,发现商家违规自制的“诚售承诺先进单位”的红底白字牌匾果然挂在外墙显眼处。该商店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托人在申办,只是在“诚售承诺先进单位”还未批下来之前,提前制作了这块牌匾。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市消协并没有接到该单位的申请,只要省消协没有授牌,无论什么情况,商家都不能自制类似牌匾误导消费者。
查实后,工商部门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店有关负责人到工商部门接受处理。
律师:消费者消费应多留个心眼
在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 眼中,无论是高先生的权益受损害,还是商家违规自制牌匾,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防范很重要,在消费时,特别是消费大件商品时,应多一个心眼,多一点防备。
就拿发生在高先生身上的事来说,如果当时高先生坚持将“代办托运”改为“已收代办托运费”等明确字眼,相信高先生维权起来就方便多了;而对于违规自制牌匾招揽顾客的行为,则具有很强的潜在危险性,对顾客而言,属于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李俊提醒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看了违规制作的“诚信单位”牌匾后,在商家购买商品产生损失,可以提出增加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