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会上,詹光等10位市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要求制定《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办法》的提案。他们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此办法,以维护陶瓷艺术作品的交易秩序。近日,记者采访了詹光本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市陶瓷协会相关负责人。
记者调查:陶瓷作品著作权被侵害现象严重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涉及陶瓷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有关著作权的纠纷就占到了三成之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两起相关案例。
据介绍,2002年4月10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松茂诉蕴玉宝桢侵权纠纷一案。合议庭查明事实:蕴玉宝桢销售的《春江花月夜》和“茶梅”粉彩瓶是假冒张松茂署名的赝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蕴玉宝桢在《北京日报》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道歉,文字不能少于100字;被告蕴玉宝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2006年,市中院又受理了海畅实业公司诉潮州市金艺陶瓷厂侵权案。经过调查发现,金艺陶瓷厂的业主吴某从海畅实业公司的相关网站上下载了相关产品的图 片进行复制生产。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金艺陶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海畅实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上述陶瓷制品。
代表建议:要制定有关保护办法
人大代表詹光受访时表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对进一步提升瓷都形象,促进我市陶瓷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陶瓷艺术作品交易市场还很不规范,假冒伪劣等乱象还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陶瓷艺术名家的知识产权以及陶瓷投资收藏爱好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各方面的管理,影响了陶瓷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詹光说,尽快出台《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很有必要。他对《办法》的制定还提出了很多建议。比如:陶瓷艺术名家在进行陶瓷艺术创作后,就陶瓷艺术作品名称、特质、特征、数量等方面应向市政府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领取政府部门统一印制的《著作权证书》,其证书对著作权的界定,有合法性、权威性、唯一性和统一性;鉴于陶瓷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鉴赏性和收藏价值,凡陶瓷艺术名家在交易、转让、质押和赠送其陶瓷作品 时,应将其填开的发票黏贴在《著作权证书》上,这不仅可体现陶瓷艺术作品的市值,还可减少税收的流失。
陶瓷协会:希望政府引起足够重视
记者昨日从市陶瓷协会了解到,其实,我市早在2008年12月7日就颁布了《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记者在《办法》中看到,第四节著作权登记与第七节名人作品保护中提到的内容与詹光建议的内容相似。而且陶瓷协会还专门制作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证书》,并且有防伪标志,非常规范,证书采用的也是“一品一证”的原则。
那为什么詹光等人大代表还要重提著作权保护一事呢?陶瓷协会副理事长向记者透露,虽然我市早就出台了《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但《办法》在我市并未真正贯彻落实。前来制作证书的艺术家非常少。他表示,詹光提的建议非常好,他希望政府能重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将《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贯彻落实,将假冒景瓷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一网打尽。
目前,关于要求制定《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办法》的提案已经被列为重点建议转交到市瓷局办理,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