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定标准
工艺美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积极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从事研究、设计工作,成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有指导初级专业技艺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手工艺、民间工艺和现代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创作设计、生产制作、科学研究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2项以上县级或1项以上市(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完成2项以上工艺美术产品系列的设计制造。
三、作品参加2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3项以上市(厅)级专业展览。
四、独立完成中型以上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2项以上。
五、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及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六、参加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并参加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国家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铜奖(三等奖)2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专业大奖赛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作品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馆藏单位征集收藏1件(幅)以上。
四、主持室内外装饰优秀工程设计2项以上,并已被二星级以上酒店或大型公共建筑采用。
五、在新产品的开发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上取得显著成绩,或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