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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技能陶瓷艺术家协会章程

作者:李申盛 来源:了了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4日 【收藏】【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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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技能陶瓷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西省高技能陶瓷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江西省高技能陶瓷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省从事陶瓷艺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和三十周岁以上从事陶艺工作满十五年的民间艺人及从事高技能陶瓷艺术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广泛团结全省从事陶艺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坚持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艺、技艺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高技能陶艺家的文化修养,加快推进我省从事陶艺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培养我省高技能陶艺人才做贡献。

第四条:协会服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驻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残疾人联合会大楼四楼(景德镇市昌江大道4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高技能陶艺人才的带徒传艺工作;

(二)在本协会内开展各项陶瓷技能评选表彰活动,并授予荣誉称号;

(三)举办高技能陶艺作品展览、竞赛等活动;

(四)组织高技能陶艺人才和单位开展技术攻关、课题研讨、学术交流;

(五)接收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江西省高技能陶艺人才相关荣誉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办法;

(六)配合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的高技能陶艺职业鉴定工作;

(七)积极组织我省高技能陶艺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艺交流,努力将我省高技能陶艺人才技术成果推向全国、推向世界,促进我省高技能陶艺人才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也可吸收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和团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履行手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三)从事陶瓷艺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

(四)三十周岁以上从事陶艺工作满十五年的民间艺人;

(五)技工院校毕业的陶艺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证书者(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

(六)工艺美术院校毕业,从事陶瓷工艺美术工作,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者;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一定成就的工艺美术人员及民间手工艺艺人、设计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业余爱好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对高技能陶艺事业有一定贡献的领导和相关人士;

(七)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工整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会员两人或理事一人及单位、部门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审核通过,协会主席签字后方可入会;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协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协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协会会员提案;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聘任名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誉理事及各类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七)批准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在主席领导下,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和主席办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 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五) 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拨款,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及会员单位情况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可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各类印鉴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文件、资料等的归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可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按本人隶属关系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章程》,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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