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了亭 景德镇陶瓷艺术馆 资讯:两年前,我认识一位画家。此人画山水画,而且画得不错。后来他突然就消失了。我一直深感奇怪。没想到,前几天我应邀到北京荣宝斋参加活动,竟意外地与他相遇了。谈到他的“神秘失踪”,他说: “别提了,我把自己给卖了,卖给了一家公司。我还有‘卖身契’ 呢! ”当日下午,我随他走进了他的“工作室” (某公司为其提供的一间房子)。落座之后,他从一个皮夹里掏出了他的“卖身契”给我看,原来是他与某公司老板签署的一份“协议”,上面是这样写的一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同意签约如下条款:甲方:北京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身份证号……。乙方: 山东济南画家张某某,身份证号……
第一款: 甲乙双方自愿签定三年合同,三年间甲方付给乙方60万元资金,第一年付给30万元, 乙方必须交给甲方80幅高质量作品,不得应付。质量不高的作品, 甲方可以拒收。如完不成数量, 甲方每幅扣除l万元。第二年甲方付给乙方20万元, 乙方必须交给甲方120幅作品。第三年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 乙方必须交给甲方150幅作品。
第二款: 乙方的一切销售权属于甲方,价格完全由甲方制定, 乙方没有任何销售权。不管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如发现乙方擅自卖画,每幅扣除5万元。
第三款: 甲方负责乙方的宣传包装、组展、销售等等……。
这位画家告诉我,公司付的钱是逐年减少,而自己给他们的作品却是逐年增多。他们对他的作品价格也同样逐年提高,完全以赢利为目的,他们利用手中的资金、关系、权力等对他进行包装。画家推算,这两年公司在他身上至少赚了两百万元。
画家“卖身”,这是个“新事物”,据说这事北京有,上海有,广东也有,不少地区还不在少数。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个“新事物”?
我倒觉得,这件事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这张“卖身契”对于一些没名气、没市场,但是有水平的画家有一定的帮助,起码能让他们“旱涝保收”,拿上固定收入。在成名之前帮一下,不啻于帮画家平稳度过了他的“青春期”。这对于画家和投资方是双赢的。
但是,这个合作应该在合理、友好的前提下进行,像上面提到的这位画家,尽管有了固定收入,但他实际是被“雅拘” (文稚地被拘留)了,像拿工资的囚犯一一须服满三年刑期!这种合作就很不愉快,也不利于画家的艺术发展。特别是给画家规定上缴任务, 更有悖于常理。创作不是挖树坑,有力就行。创作是需要灵感和激情的,过度要求数量,只能得到应付之作。不会有好作品出现。最糟糕的是,一些老板雇用画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他们不分好歹地包装画家,炒作其价格,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泡沫名人”,这就贻害无穷了:一害市场、二害艺术、三害消费者。
(贺天飞)